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3

案號

PCEV-113-板小-3703-20241213-1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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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3703號 原 告 劉書宏 被 告 許奇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3年度附民字第986號) ,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25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壹、程序事項:   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職權而由原告一造辯論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知悉金融帳戶帳號係個人財產、信用之表徵 ,如隨意交予他人使用,可能供作財產犯罪之使用,而犯罪者取得他人金融帳戶資料之目的在於取得贓款及掩飾犯行不易遭人追查,卻仍基於縱前開取得帳戶資料之人利用該帳戶詐欺取財,並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以洗錢,而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2年4月5日下午5時50分許,在彰化市○○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過溝仔門市,將其名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下稱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涉案國泰世華帳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涉案郵局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提供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涉案帳戶資料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向原告施用詐術,致原告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將如附表所示之款項匯入涉案帳戶內,並旋經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而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來源與去向。原告因上開事實,依共同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擔損害賠償責任,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6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 明或陳述。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提供其所申辦本案帳戶予不詳詐騙集團,幫助詐欺集團成員實現對於原告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犯罪所得去向、所在之洗錢犯罪行為,而犯幫助犯洗錢罪乙情,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在案,有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523號刑事判決在卷可佐。則本件被告充當人頭,將資料、帳戶交付予詐欺集團使用,提供犯罪工具幫助詐欺集團成員不法收取及提領詐騙款項,與他人共同故意不法侵害原告之財產權,造成原告受有損害,揆諸上開規定,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從而,原告本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就被告與其他詐騙集團成員騙取原告60,000元而侵害原告之財產權部分,請求被告賠償,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共同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原告60,000元,及自113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所定之小額訴訟事件,而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應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其餘攻防方法及所提證據,核與判決結 果不生影響,爰不予逐一論駁,併此敘明。 七、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由本院刑事庭移送民事庭者,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不需徵收裁判費,且至本件言詞辯論終結時,亦未發生其他訴訟費用,故本件未予諭知訴訟費用額之負擔,併予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應 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 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 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婕歆 附表: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中旬,透過社群軟體Instagram、通訊軟體LINE向劉書宏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劉書宏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2年4月7日上午10時12分 30,000元 涉案國泰世華帳戶 112年4月7日上午10時13分 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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