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押租金
日期
2024-11-27
案號
PCEV-113-板小-3739-20241127-1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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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3739號 原 告 鍾品蓁 被 告 林桂熟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桂熟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 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 書記官 林宜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