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17
案號
PCEV-113-板小-3755-20250117-2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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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3755號 原 告 陳雅惠 被 告 黃舒靖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李易儒 被 告 黃科升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 四年一月十四日所宣示之判決,應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如附件一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件二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五百元。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附件一 編號 誤寫內容 頁次、字行 一 區景德路38巷4號 事實及理由要領二、第3行(第1頁) 以下空白 附件二 編號 更正後內容 頁次、字行 一 區景德街43號 事實及理由要領二、第3行(第1頁) 以下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