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1-20

案號

PCEV-113-板小-3768-20241120-1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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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3768號 原 告 昇利財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偉宸 訴訟代理人 陳尚紘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佳穎、謝碧穎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萬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如數補 繳,並提出被告謝碧穎之個人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如 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 書記官 林宜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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