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1-10
案號
PCEV-113-板小-3778-20250110-1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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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3778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莊碧雯 被 告 柯國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7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玖仟貳佰貳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 玖仟玖佰陸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萬玖仟貳佰貳拾元為原告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宜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