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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2-13

案號

PCEV-113-板小-3784-20250213-1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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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3784號 原 告 華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姿玲 訴訟代理人 李有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露易莎馬術運動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 務費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746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婕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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