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信用卡帳款
日期
2025-01-10
案號
PCEV-113-板小-3800-20250110-1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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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3800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訴訟代理人 謝儀馨 被 告 曾士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 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貳仟柒佰陸拾玖元,及其中貳萬玖仟 玖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如 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貳仟柒佰 陸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宜宣 附表 計息本金 (新臺幣) 利息 年利率 計息期間 13,512元 百分之12 自113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483元 百分之12.83 自113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