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信用卡帳款
日期
2024-12-24
案號
PCEV-113-板小-3818-20241224-2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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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3818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杭立強 被 告 吳彥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起 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71 28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未據繳足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610元,並諭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5日送達原告訴訟代理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繳納補正,有本庭詢問簡答表、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是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 書記官 林宜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