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日期
2025-03-21
案號
PCEV-113-板小-3822-20250321-2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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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3822號 上 訴 人 黃浩葉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 仟伍佰柒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貳佰伍拾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