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日期

2025-01-17

案號

PCEV-113-板小-3835-20250117-1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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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3835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訴訟代理人 潘品樺 被 告 陳宗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陸仟伍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五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肆佰肆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六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新臺幣參萬陸仟 伍佰捌拾陸元、貳萬壹仟肆佰肆拾參元為原告供擔保,得免為假 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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