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1-17
案號
PCEV-113-板小-3840-20250117-2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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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3840號 原 告 姜博元 指定送達地址:高雄市大寮區內厝路2 07號4樓 被 告 廖信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三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於民國113年1月14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 下同)10,000元,約定清償期限為113年1月31日(下稱系爭借款契約)。詎被告屆期不為清償,屢經催討,仍置之不理,迄今仍未依約清償借款等語。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上開事實相符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存證信函為證,而被告就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第1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自堪認原告上開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二、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萬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1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