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2-27

案號

PCEV-113-板小-3879-20241227-1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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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3879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白翊汎 被 告 陳思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3年12月20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9,935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1日起至民 國113年10月8日止,按週年利率1.77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 3年10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775%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113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10%,其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應 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 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 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婕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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