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13

案號

PCEV-113-板小-3912-20250113-2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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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3912號 原 告 林宗毅 被 告 徐長維 兼法定代理人 徐菖鴻 金宜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起 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9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業已於同年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繳納補正,有本院板橋簡易庭詢問簡答表、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是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另原告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附,亦應併與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1月1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1月13日             書記官 林宜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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