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1-08

案號

PCEV-113-板小-3921-20250108-1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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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392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梁懷德 被 告 鄭崇文律師(即被繼承人李錦坤 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3年12月18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管理被繼承人李錦坤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 零肆佰壹拾元,及其中新臺幣陸仟柒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 二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 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伍萬參仟陸佰參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 十二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 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管理被繼承人李錦坤之遺產範 圍內負擔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 記 官 魏賜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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