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4-12-10
案號
PCEV-113-板小-3943-20241210-1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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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3943號 原 告 王婷嬿 上列原告與被告胡瑜芳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81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0日 書記官 林宜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