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04
案號
PCEV-113-板小-3975-20250304-2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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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3975號 原 告 杜淑芬 被 告 林鴻文 林美玲 林鴻鈞 林鴻儒 林怡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起 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3日 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補正,該裁定業已於114年2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繳納補正,有本庭詢問簡答表、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收狀資料查詢單等件在卷可稽,是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3月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 中華民國114年3月5日 書記官 蔡儀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