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1

案號

PCEV-113-板小-3980-20250311-1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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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3980號 原 告 游世中 被 告 呂宗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113年度附民字第713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審理,於 民國114年2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伍仟柒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三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件無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呂宗勳、訴外人許仁欽(由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另案審理中)與綽號「小四」(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及其所屬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共同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由被告於民國(下同)109年6、7月間,陸續提供其擔任負責人之布洛克公司向新光商業銀行所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新光銀行帳戶)、其個人向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所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國泰世華銀行甲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國泰世華銀行乙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所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號(下稱中信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予訴外人許仁欽,「小四」則負責架設「友點讚」APP,對外招募會員加入,詐欺集團於109年7月16日19時許,透過不詳網站刊登廣告向原告佯稱:APP「友點讚」觀看抖音影片後點讚,並經審核通過即可獲利,且匯款升級成更高級會員,可接更多任務、獲利更豐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分別於109年7月16日19時40分許,匯款新臺幣(下同)42,888元、於109年7月17日11時24分許、匯款42,888元至上開新光銀行帳戶,並旋遭提領或轉匯一空,以此方式掩飾及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嗣「友點讚」APP於109年7月30日關閉無法登入,原告始知受騙而報警處理。原告因此受有85,776元之損害。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85,776元,及自111年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語。 三、經查: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521號刑事判 決判處被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確定在案,而被告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原告主張之事實應認為實在。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又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上開詐欺取財之犯行,使原告財產權受有損害,業已審認如前,揆諸前揭規定,被告自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堪以認定。  ㈢末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 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29條第2項及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損害賠償,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且無確定期限及約定利率,故本件遲延利息起算日應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4月12日起算。  ㈣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85,776元, 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4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即失附麗,應併駁回。 四、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所定之小額訴訟事件,原告勝 訴部分,應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又本件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庭合議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事件,免納裁判費,本件訴訟中亦未生其他訴訟費用,故無訴訟費用額確定及諭知負擔,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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