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2-18
案號
PCEV-113-板小-3985-20250218-1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3985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被 告 吳林壬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柒佰零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 捌仟參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民國一零四年 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零 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