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停車費等

日期

2025-03-05

案號

PCEV-113-板小-3992-20250305-1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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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3992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望月弘秀 訴訟代理人 詹皓鈞 複代理人 吳源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采彤(原名:王韻惠)間請求給付停車費等事件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34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吳婕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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