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日期
2024-11-26
案號
PCEV-113-板小-3998-20241126-1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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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3998號 原 告 陳相霏 被 告 吉兒普拉行銷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婉芸 訴訟代理人 謝希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起訴時,被告吉兒普拉行銷有限公司主事務所所在地 及被告張婉芸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區○○路○段000號10樓,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附卷可憑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被告事務所所在地、住所地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魏賜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