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信用卡帳款
日期
2025-02-18
案號
PCEV-113-板小-4003-20250218-1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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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4003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被 告 吳聲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民國114年2月13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伍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六 年十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