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信用卡帳款

日期

2025-02-27

案號

PCEV-113-板小-4008-20250227-1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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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4008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周煥庭(兼送達代收人) 孫宏譯 被 告 陳修沁(原名:陳科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7,082元,及其中新臺幣80,388元自 民國113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300元,連續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400元,連續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500元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最高以3個月為限。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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