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05
案號
PCEV-113-板小-4025-20241205-1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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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4025號 原 告 林佩霖 被 告 張淑媛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有所請求而涉訟,被告戶 籍地在花蓮縣豐濱鄉(居所地在新北市汐止區),侵權行為地亦在新北市汐止區,均非在本院轄區內,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