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4
案號
PCEV-113-板小-4035-20250324-2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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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4035號 原 告 鄭丞惠 訴訟代理人 賴冠翰 被 告 邱文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1,120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9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733元,並應自本 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1年9月27日19時35分許,駕駛車號 000-0000號營業用自小客車,沿新北市板橋區南雅南路2段亞東醫院旁巷子直行往高爾富路方向,行經該巷弄與高爾富路交岔路口左轉高爾富路往貴興路方向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復應注意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竟疏未注意車前狀況及禮讓行人優先通行,於左轉時不慎碰撞欲穿越高爾富路而步行在行人穿越道上之原告,原告因此倒地,並受有左手腕、左手肘、左大腿挫傷、左手腕、左手肘擦傷等傷害(下分稱系爭事故、系爭傷害)之事實,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審交簡字第196號判決被告犯過失傷害罪刑確定在案,有上開刑事判決書附卷可參;另被告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本院依證據調查之結果,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可採。從而,被告上開違規駕駛之過失行為,致原告受有系爭傷害,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洵屬有據。 二、茲就原告所得請求之損害賠償金額,審酌認定如下: ㈠原告得請求賠償醫療費用新臺幣(下同)1,120元: 原告主張其因系爭事故受傷而支付醫療費用1,120元乙情, 已提出亞東紀念醫院醫療費用收據1紙為憑(附民卷第15頁),是原告請求被告賠償醫療費用1,120元,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㈡原告得請求賠償財物損失(玉鐲毀損)2萬5,000元: 原告主張其因系爭事故而致隨身穿戴之玉鐲1只遭撞擊毀損 而受有財物損失2萬5,000元乙節,亦據提出玉鐲毀損前後之照片4紙為證(附民卷第17頁),雖原告未提出該玉鐲購買價格證明,然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規定審酌一切情況,認原告上開請求金額與坊間玉鐲之通常價格未有顯著差距,是原告此部分請求亦屬合法正當,應予准許。 ㈢原告得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1萬5,000元: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 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有明定。慰藉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之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其金額是否相當,自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參看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460號裁判要旨)。查原告因系爭事故而受有身體上之傷害,其精神上自亦受有相當之痛苦,應得請求精神慰撫金。本院審酌原告於本院審理中自述其為國中畢業、現為服飾業經理,月薪約5萬元,及被告五專畢業之教育程度,並依職權調閱兩造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資料(另卷存放),作為認定兩造資力之參考,衡酌被告違規情節、加害情形及原告之損害輕重各節等一切情況,認為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以1萬5,000元,應屬適當。 ㈣從而,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合計為4萬1,120元(計算 式:1,120元+25,000元+15,000元=41,120元),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不予准許。 三、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四、本件訴訟費用為1,000元,併依職權確定由被告負擔733元, 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其餘由原告負擔。 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 書 記 官 蔡儀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