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13
案號
PCEV-113-板小-4037-20250113-1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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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4037號 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訴訟代理人 林柏均 張鈞迪 被 告 陳永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3年12月27日言詞辯論,進而於當日言詞辯論 終結,嗣原告具狀表示要撤回本件訴訟,且被告亦同意原告撤回(詳見本院公務電話紀錄),本院考量當事人應係不欲追究本次事件,未免兩造勞費,本院認為本件有再開辯論以利原告撤回本件訴訟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婕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