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2-27
案號
PCEV-113-板小-4075-20250227-1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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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4075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黃湘云 呂哲嘉 被 告 王馨怡 王木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72,718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29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3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