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日期
2025-02-14
案號
PCEV-113-板小-4077-20250214-1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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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4077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吳政鴻 被 告 吳明忠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於民國114年1月8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柒佰肆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 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通信業務福 務契約、續約服務申請書及電信帳單等件為證,此為被告所不爭 執。被告固辯稱目前無力一次清償等語,惟按有無資力償還,乃 係執行問題,不得據為不負履行義務之抗辯(最高法院19年上字 第1733號判例意旨參照),是被告所辯,尚難憑採。是原告請求 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魏賜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