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5
案號
PCEV-113-板小-4085-20250225-1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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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4085號 原 告 周冠名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錦澤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本件雖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前來,惟 關於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財產損失新臺幣(下同)52,780元部分, 非屬前開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免徵裁判費範圍,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以起訴時為準)。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該部分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