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4
案號
PCEV-113-板小-4088-20250324-1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4088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沈明芬 陳巧姿 被 告 何佩瑩(原名黃佩瑩) 籍設新北市○○區○○路0號○○○○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 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9,850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26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於 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 書 記 官 蔡儀樺 【折舊額計算式】 原告所承保系爭車號000-0000號租賃小貨車係民國111年8月間出 廠使用,有行照可稽(本院卷第25頁),至111年11月17日因本 件事故受損時已使用逾3月,零件固已有折舊,惟依原告提出之 修復估價單所載(本院卷第27頁),本件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 )1萬9,850元,為工資及補漆費用,無零件費用之支付,自無零 件折舊之必要,故原告得向被告請求賠償修復費用應為1萬9,85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