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日期
2024-12-17
案號
PCEV-113-板小-4102-20241217-1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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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4102號 原 告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訴訟代理人 邱漢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昱翔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6 ,300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3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7日 書記官 林宜宣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