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07
案號
PCEV-113-板小-4120-20250207-1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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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4120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陳書維 被 告 黃柏堯 黃志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 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柒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玖仟柒佰柒拾伍元為原 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張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