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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12-17

案號

PCEV-113-板小-4149-20241217-1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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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4149號 原 告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訴訟代理人 連家淨 原告與被告薛培賢間請求給付會員會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中戈十,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23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須表明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 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繕本1份。 三、應提出被告歷次繳款金額明細表或帳務明細。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7日 書記官 林宜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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