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信用卡帳款
日期
2025-02-07
案號
PCEV-113-板小-4155-20250207-1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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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415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高鴻鈞 被 告 蔡佩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7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捌佰肆拾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 壹仟零肆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萬貳仟捌佰肆拾元為原告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張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