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等

日期

2025-03-04

案號

PCEV-113-板小-4164-20250304-1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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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4164號 原 告 呂清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簡宗聖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7,892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以起訴時為準)。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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