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4
案號
PCEV-113-板小-4186-20250214-1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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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4186號 原 告 賴志桓 被 告 彭顗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附民字第2249號 ),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 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按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民法 第184條第2項本文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基於不確定之故意,提供 第一銀行帳號(007)00000000000號帳戶、台新銀行(812)000 00000000000帳戶存摺、提款卡、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交與真實 姓名、年籍不詳暱稱「小恩」之詐欺集團成員,而詐欺集團成員 復施用詐術,致原告分別於民國111年7月6日17時53分、111年7 月6日17時56分匯款新臺幣(下同)50,000元、50,000元至上開 第一銀行帳戶等情,業經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978號刑事判決被 告犯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有罪在案,本院並依職權調閱上開 卷宗核閱屬實。又刑法詐欺取財罪之目的在保護個人財產法益, 核屬前揭規定所稱保護他人之法律無訛。從而,原告依前揭規定 ,請求被告給付100,000元之損害賠償,即屬有據,自應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 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