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4

案號

PCEV-113-板小-4204-20250314-1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4204號 原 告 葉洵 被 告 簡宇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附民字第1759號 ),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陸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柒仟陸佰捌拾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按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民法 第184條第2項本文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基於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 布之詐欺取財犯意,在其前位於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5樓 之租屋處,透過電腦設備連接網路,以會員帳號「gn00000000」 、「candy4159」在露天拍賣網站上虛偽張貼販售電玩主機、配 件、公仔、模型等商品之訊息,致原告於民國111年3月4日瀏覽 前開網站訊息後,陷於錯誤而預購商品,並於111年3月4日23時1 2分許,將新臺幣(下同)17,680元,匯入或轉至被告所申設之 銀行帳戶。被告取得上開款項後,逕挪為私用或作為其他消費者 之退款,並對原告以各種理由搪塞、藉詞推延交付商品或退款義 務等情,業經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539號、112年度訴字第743號 刑事判決被告犯詐欺取財有罪在案,本院並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 核閱屬實。又刑法詐欺取財罪之目的在保護個人財產法益,核屬 前揭規定所稱保護他人之法律無訛。從而,原告依前揭規定,請 求被告賠償17,680元之損害,即屬有據,自應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怡君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