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24
案號
PCEV-113-板小-4209-20250124-1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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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4209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送達代收人 陳建甫 訴訟代理人 陳建甫 徐翔裕 被 告 蔡文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茲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庭為訴訟標的之 認諾,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4條之1第1款之規定, 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肆仟肆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肆仟肆佰 柒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羅尹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