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費用

日期

2025-03-04

案號

PCEV-113-板小-4213-20250304-1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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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4213號 原 告 羅婉瑄 上列原告與被告藝林美術語文短期補習班間返還費用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 ,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以起訴時為準)。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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