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06

案號

PCEV-113-板小-4224-20250206-1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4224號 原 告 張庚煌 被 告 周久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萬9,988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以 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萬9,98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 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3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又原告固主張 其係遭被告詐欺等語,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 年度偵字第4375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是本件尚無詐欺犯罪危 害防制條例第54條暫免繳納訴訟費用規定之適用,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4年2月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 中華民國114年2月6日 書記官 蔡儀樺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