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2-17
案號
PCEV-113-板小-4230-20241217-1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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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4230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關宇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柏豪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 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該條項修正理由業已敘明如以一訴 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 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 的之價額核定為10萬6,668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 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扣除原告前繳1,000元, 應再補繳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7日 書記官 林宜宣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