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
日期
2024-12-12
案號
PCEV-113-板小-4252-20241212-1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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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4252號 原 告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余麗貞 訴訟代理人 黃孟婕 上列當事人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羅尹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