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5

案號

PCEV-113-板小-4292-20250225-1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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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4292號 原 告 雷枝蘭 被 告 莊智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245 號),於民國114年2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4,978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17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兩造不爭執事項:   本件的原因事實、所受損害,均如本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 037號刑事判決所載,被告的行為係參與詐欺集團的詐欺行為,為共同侵權行為人,應對原告負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責任。 二、本件被告參與詐欺集團,與他人共同故意不法侵害原告之財 產權,造成原告受有損害,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從而,原告本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就被告與其他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騙取原告新臺幣54,978元而侵害原告之財產權部分,請求被告賠償,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由本院刑事庭移送民事庭者,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不需徵收裁判費,且至本件言詞辯論終結時,亦未發生其他訴訟費用,故本件未予諭知訴訟費用額之負擔,併予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應 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 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 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婕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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