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1
案號
PCEV-113-板小-4314-20250221-1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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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4314號 原 告 何婉萍 被 告 施虹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310號)移送前來 ,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陸仟玖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三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萬陸仟玖佰柒拾捌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按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民法 第184條第2項本文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基於不確定之故意,提供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提款卡、網路銀行帳 號及密碼交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而詐欺集團 成員復施用詐術,致原告分別於民國112年3月9日16時49分、112 年3月9日16時50分匯款新臺幣(下同)49,989元、36,989元至上 開帳戶等情,業經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217號刑事簡易判決被告 犯幫助洗錢有罪在案,本院並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屬實。又 刑法詐欺取財罪之目的在保護個人財產法益,核屬前揭規定所稱 保護他人之法律無訛。從而,原告依前揭規定,請求被告給付86 ,978元之損害賠償,即屬有據,自應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