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04
案號
PCEV-113-板小-4324-20250304-1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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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4324號 原 告 劉保杉 上列原告與被告胡彥呈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3,622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以起訴時為準)。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