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1-21

案號

PCEV-113-板小-4337-20250121-1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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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4337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張毓麟 被 告 黃品茹 陳麗玉 黃志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4年1月17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1,783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1日起 至民國113年3月26日止,按週年利率1.6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 國113年3月27日起至民國113年9月23日止,按週年利率1.775%計 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3年9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 7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其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 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應 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 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 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婕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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