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3-07

案號

PCEV-113-板小-4347-20250307-1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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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4347號 原 告 呂理正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蔡蕓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879元( 15,000元加109年9月6日起至聲請之前一日即113年7月8日之利息 ),應繳裁判費1,000元(以起訴時為準),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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