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日期
2025-02-21
案號
PCEV-113-板小-4350-20250221-1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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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4350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陳品臻 陳姿禎 邱至弘 被 告 張嘉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柒仟陸佰壹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玖 仟柒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萬柒仟陸佰壹拾捌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