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日期
2025-01-24
案號
PCEV-113-板小-4354-20250124-1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4354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送達代收人 理勤孝 訴訟代理人 潘品樺 被 告 徐世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玖仟參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六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羅尹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