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費用

日期

2024-12-27

案號

PCEV-113-板小-4359-20241227-1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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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4359號 原 告 余政育 上列原告與被告岩林健身器材有限公司(跨時代健身中心三百壯 士俱樂部板橋店)間請求返還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3,200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並補 正提出完整契約、被告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正確名稱,逾期未 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書記官 林宜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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