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3-07
案號
PCEV-113-板小-4363-20250307-2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4363號 原 告 上閤築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裕仁 訴訟代理人 陳志昕 被 告 楊冀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捌拾參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原告主張因被告毀損原告社區鐵捲門,兩造遂於113年8 月27日簽訂分期還款契約書,約定被告應於同年9月25日償還新臺幣(下同)10,000元、同年10月25日前償還9,883元,如未按期清償,即自通知償還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利息等語,業據原告提出載有被告簽名、原告用印之分期還款契約書為證,且被告亦自承該契約書係其所簽立等語,自堪認被告確因上開契約書,對原告負有應給付19,883元之債務。又依兩造均提出之「113年度上閤築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提案單」可見,被告曾在訴訟外自陳原告法定代理人於113年10月1日至被告住處向其要求清償債務之事實,足徵被告確未就上開19,883元依約按期清償,且原告至遲已於113年10月1日通知被告償還,準此,原告依兩造前揭契約書之約定,求為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聲明,自屬有據。 二、被告雖一再辯稱被告無權向原告請求給付,該筆金錢應歸管 委會所有等語,惟本件向原告提起訴訟者,恰係原告所稱之管委會,且管委會法定代理人陳裕仁更係經原告社區區分所有人會議選任而來之事實,亦有新北市樹林區公所112年12月21日新北樹工字第1122537450號函,及其所附之會議資料在卷可參,故原告為合法向被告請求返還所欠債務之人,至為明確,被告上開辯詞,洵非可採。 三、末本件非一造辯論判決(筆錄誤載部分,業經書記官更正) ,被告空言指摘本件違法一造辯論判決云云,要屬無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怡君